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沪体改办(92)
第 15 号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沪农委(92)327 号文批准,采用定向募集方式
组建成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10000000015583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50 万股(其中含 540 万内部职工股占额度上市),
于 1996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印发的《关于核准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9 号),经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光明食品(集
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变更为 1,080,699,386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BRIGHT REAL ESTATE GROUP CO.,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张杨路 838 号 25 楼 A 座 邮政编号:200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31871.9966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裁助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厚德载物、惟精惟勤;家园即道、信守一生。
依法经营,恪守信誉,严格管理,重视科技,质量第一,注重品牌建设和管理,
着重效益,服务社会,确保公司增效、股东增值和员工增收。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企业投资,国
内贸易(除国家专项外),仓储(除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企
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原上海东海农工商总公司以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
产折成股份 5482.44 万股,另向上海金鸿实业总公司发行 100 万股,向珠海申光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00 万股,共发行 5682.44 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31871.99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