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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药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8 21:24:00 点击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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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七)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以上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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