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关于变更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拟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增加拆借资金的议案》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
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适应公司战略
发展的需要及满足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拟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增加拆借资金的事项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周转需求,加强公司资金流动性,并根据控股股
东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江集团”,持有本公司72.37%的股
权)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给予公司资金支持的相关承诺,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拟向中江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九鼎投资”,持有中江集团100%的股权)拆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拟向中江集
团和九鼎投资拆借资金总额度不超过20亿元,资金拆借利率为8%。
公司己将上述将拆借资金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
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章卫东 李悦 胡江华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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