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
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六十六次(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证
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内容及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主要内容包
括:
1、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调整为合计不超过
32,206.12 万股(含本数);
2、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调整为不低于 6.21
1
元/股;
3、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调整为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4、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等原因,公司制订了《信达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5、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等原因,公司制定了《信达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方案(修订稿)》。
上述事项的调整,其内容及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尚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
关事项的内容及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次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经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独立董事:
霍 文 营张 圣 平刘红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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