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崇政通(87)004 号”文批复,以北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公司(现
改为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为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
式设立了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
[1100001100764(1--1)]。
第三条公司是于 1987 年 3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及内部职工发行股票
250 万股,199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1992102 号文批准,向个人募集 1000 万股,后经公司
送股个人股共为 2316 万股,于 1993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0 年 10 月 31 日,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
市供销合作总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二者持有的法人股 38,881,782 股。后于 2000 年 12
月 20 日与北京农行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北京农行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法人
股 9,705,600 股。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法人股 48,587,43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9.0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6 年 6 月 26 日公司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兆维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 41,530,734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4.87%。2007 年 9 月兆维集团经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尚持有公司股份 34,002,1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6%。
2009 年 5 月 8 日,北京和智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智达”)与公司及兆维集团
签订《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智达通过受让兆维集团所持 24,002,194 股及认
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381,979,181 股股份,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05,981,375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9.9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2 年 12 月 21 日,和智达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流通股无偿划转至北京电子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北京电控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全称: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英文全称:
Beijing Electronic Zone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Co., Ltd(缩写为:BEZ)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205 号楼 6 层;
邮政编码:10001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0,097,402.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吸收国内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全力打造科研、
工业地产旗舰,致力于建设全国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采用科学管理,树立上市公司优良的
国际国内形象,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使全体股东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与管理;高新
技术成果(企业)的孵化;五金及建筑材料经营、进出口贸易;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业
务。
(以上变更内容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675.6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北京市崇文天龙
公司发行 1372.1 万股;向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发行 1365.5 万股;向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信托投资
公司发行 350 万股;向北京市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发行 272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百分之五十九点二。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80,097,402 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