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前述三个备忘录合称“《股
权激励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8日。
2.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8 日,同意本次向 31 名激励对象以 3.05
元/股的价格授予 2204 万份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宝炎 黄楷胤 唐清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