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9证券简称:宝钢股份公告编号:2015-04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1285 号 上海金富门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173,386,69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79.9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志浩先生担任会议主
席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1 人,其他 9 位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1 人,其他 4 位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新增短融和超短融注册发行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
A股13,173,341,869 99.999740,7000.0003 4,124 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梦婕、丛大林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
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