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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关于拟与平安大华签署《香河胜强增资协议》的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1-10 18:57:00 点击数: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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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编号:临2015-264



华夏幸福关于拟与平安大华



签署《香河胜强增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 合同类型:增资协议



2. 合同金额: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资产管理计划向公司全资子公



司香河县胜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6亿元(以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3.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 交易概述



(一) 交易基本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夏幸福”)全资子公

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地产”)、京御地产全资子公

司香河县胜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胜强”)拟与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签署《增资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涉及平安大华发行资产管理计划向香河胜强增资。平安大华向香

河胜强增资6亿元,按1:1的比例计入香河胜强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金(以实际募

集情况为准)。

目前香河胜强为京御地产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4,729.9万元,京御地产

拟向香河胜强增资55,270.1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香河胜强注册资本增加至9亿

元,京御地产持有其66.67%的股权,平安大华持有其33.33%的股权(以资产管理

计划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就京御地产、香河胜强与平安大华签署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

议》、《股权收购协议》(如有)),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为京御地产

根据前述文件对平安大华所承担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京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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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以其持有的香河胜强66.67%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二) 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后续事项

公司将签订具体的交易实施合同。如平安大华退出香河胜强,公司将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对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披露。



二、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平安大华的股东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条款



1. 增资安排



1) 京御地产应先行向香河胜强增加注册资本 5.52701 亿元,并完成该等注册资

本的实缴。

2) 平安大华认缴的股权增资价款不超过 6 亿元(具体实缴金额将根据资产管理

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交付情况确定),平安大华将股权增资价款按照 1:1

的比例计入香河胜强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

3) 除平安大华书面同意放弃相关前提条件外,平安大华向香河胜强实缴股权增

资价款的前提条件如下:

a) 各方已完成本次合作有关的内部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须的授权;

b) 交易文件均已妥善签署,且相关文件的签署已经华夏幸福及京御地产权利机

关审议通过;

c) 当笔股权增资价款所对应的当期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

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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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实缴股权增资价款的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平安大华将于本协

议约定日期前向香河胜强缴纳不超过 6 亿元的股权增资价款。但若届时实缴

金额不足人民币 6 亿元的,平安大华无需向其他各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京

御地产、平安大华以各自对香河胜强实缴的注册资本确认各自的股权比例。



2. 平安大华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认缴注册资本) 所占比例



京御地产6亿 66.67%



平安大华3亿 33.33%



合计9亿100%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工商变更登记信息为准。



3. 平安大华享有的基本权利



1) 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 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根据法律及章程应享有的知情权和查询权;

3) 本协议签署后,香河胜强如发生 a)对外举借债务(华夏幸福及华夏幸福下属

子公司提供的借款及开发贷除外);b)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为所开发的房地

产项目项下物业而向相关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除

外);c) 转让或出售重大资产等事项,香河胜强应事先取得平安大华书面

同意。



4. 违约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的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或承诺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赔

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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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平安大华开展合作,有利于充香河胜强的货币资金,推进香河胜强旗

下项目开发建设进度。交易完成后,京御地产持有香河胜强全部董事席位且持有

香河胜强66.67%股权,香河胜强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对公司本年度及

未来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 备查文件



1. 《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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