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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亿: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1-8 15:29:00 点击数: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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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5—10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



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



定书》。



法院裁定的类型:破产重整。



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相关破产重整受理公告之日(2015年11



月9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预计停牌日期



为2015年12月7日。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概述



(一)破产申请简述



申请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大庆北路87-3号



申请时间:2015年8月28日



申请事由: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以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



由,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我公司重整。

被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合广场辽



塔赣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建东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5年11月7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塔城



中院申请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塔城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



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明确上市公司破产



重整案件应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新亿股份住



所地在新疆塔城市,属于塔城地区管辖,我院对新亿股份的破产重整



案件具有管辖权。同时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具备提出重整申



请的资格;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并且根据被申请



人公开披露的相关财务报告,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其财务



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



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管理人

2015年11月7日,我公司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



中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清算组担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



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



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事件影响



(一)股票交易:公司因2013、2014连续两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2014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故公司股票在披露破产重整受理公告当日不再停牌。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相关破产重整受理公告之日(2015年11



月9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预计停牌日期



为2015年12月7日,直至法院就重整计划作出裁定后公司将按照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管理人将遵照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昂澍



联系电话:0901-6291128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辽塔新区巴克图路



旁幸福小区底商



邮政编码:834300



四、法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

塔城中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根据该公告,新亿股份的债权



人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



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申报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辽塔新区巴克



图路旁幸福小区底商



邮政编码:834300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901-6291128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



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



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新亿股份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

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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