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
通知书》(152248 号)(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云天化”、“公司”、“申请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法律顾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律
师”)及会计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
等相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
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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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点问题..................................................................... 4
1.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所述,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和磷化集团与以化英国设立合资公司
互为先决条件,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待设立合资公司的交易通过商务部反垄断
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商务部的国家安全审查和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对设立合资公司
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 4
一、请申请人说明目前上述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合资公司设立的进展情况和相关
资产重组的具体内容及限制性因素 ....................................... 4
二、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17 日,请申请人说明定价基准日确定
的决策过程及考虑因素、本次定价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是否存在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10
三、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性条件、发行方案的实施是否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申请人制定本次发行方案的考虑因素及其合理性 .......................... 11
四、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款和《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16
2.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报告期申请人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云天化集团于 2013 年 3
月、 2013 年 9 月、 2014 年 5 月及 2015 年 5 月,就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向云天化出
具了承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以化的经营包括销售钾肥,磷酸盐和特种肥
等化肥业务。............................................................ 18
一、磷化集团于 2013 年置入上市公司,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磷化集团的生产经
营情况,目前对其进行重组并置入合资公司的原因,该事项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
响,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18
二、本次发行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 21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四)款、《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云天化集
团做出的上述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要求及是否已经履行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5
3.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所述,自 2012 年 1 月 1 日以来,申请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
公司中,青海云天化 2013 年、 2014 年存在环保处罚,天安化工 2014 年存在环保处
罚;此外, 2015 年 4 月 10 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向青海云天化出具《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认定青海云天化 3 号厂界无组织氨检测值超标。 .................... 32
一、申请人是否存在其他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情形,上述事项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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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重大违法违规 ...................................................... 32
二、申请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师是否按相关规定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
得出无保留意见 ...................................................... 36
三、本次发行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款的情形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38
四、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 38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 16.42 亿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
还银行贷款。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
行偿还部分公司借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 40
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十条(一)款的规定 ............................................ 40
5.根据法律意见书所述,申请人与云天化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就存
款、贷款、结算及其他服务进行了约定,申请人参股集团财务公司 36%的股本,报告期
内公司与财务公司存在资金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