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昌九生物化 工 股 份有 限公司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 东大会
法 律 意见 书
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
二 ○一五年十一月
江 西观睿 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 昌九生物化 工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5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书
致 :江 西 昌九生物化 工 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以 下简
“
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发 布 的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
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 则》”)及 贵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
”
程》 )等 有关规定 ,本 所指派律 师 出席 贵公司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
“
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会 ”),并 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
为出具 本 浅 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 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 得到贵公司如下保证 ,即 其 已提供 的本所 出具 本法律
意见 书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电子文 档或 口头证言真实 、完
整 、有效 ,不 存在虚假 陈述 、重大遗 漏或 隐瞒 ,所 有副本 材料与复 印件均
与原件 一 致 。
本所律师 同意将 本法律 意见 书随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 的其他 信息披
露资料 一 并予 以公告 ,并 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 的责任 。
本所律师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
对贵公司提 供 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 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 律意见
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 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经查 验 ,本 次股东大会 由贵公 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 次会议 决定召开并
由董 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 事会于 ⒛ 15年 10月 17日 在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证券报》及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网站公 开发布 了 《江 西 昌九生物化 工 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 开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通知 》。同年 10月 23日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刊登 了 《江 西 昌九生
物化 工 股份 有 限公 司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 东大会 会议 资料 》。贵公司董 事会 已
于 本 次股 东大 会 召 开 15
日前 以公 告方 式通知全 体股 东 。上 述公 告 载 明了
本 次股 东大 会 召 开 的时
间 、地 点 ,股 东有权 亲 自或 委托代理人 出席 股东大会
并行 使表决权 ,股 权
登记 日及 登记 办法 、联系地址 、联系 方式 等事项 ,同
时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 的审议事 项并对 本次股 东大 会议案 的 内容进 行 了充
分披 露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 开
本次股 东大会 以现场投 票和 网络 投票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 ,现 场会议 于
⒛ 15年 11月 3日 下午3∶ 00在 南 昌市青 山湖 区尤 氨路江 西 昌九生物化 工
股份 有 限公 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 ,由 贵公司董 事会 召集 ,董
事长姚 伟彪先生
主持 。
本次股 东大会 采用上 海证 券交易所 网络 投票 系统 ,通 过
交易系统投 票
平 台的 投 票 时 间为 股 东大 会 召 开 当 日的交 易 时 间段 ,即 9:15-9:25,
9∶ 30△ ⒈3o,1⒊ Oo△ ⒌ oo;通
过互 联 网投票 平 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 日的 9∶ 15-l⒌ oo。
经查验 ,贵 公司董 事会 已在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按照相 关规定 以公告
方式通 知全 体股东 ,本 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 、地 点及
会议 内容与 公告所
载 明的相 关 内容 一致 。
综 上所述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通知和召集 、召开程 序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
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
二 、本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和 出席 会议人
员的资格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公 司董 事长姚 伟彪先生主 持 。
(二 )出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