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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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 9 号双喜广场 27 层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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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478,717,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7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6,168,242,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10%。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0,475,55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0.6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其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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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数量
(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6)募集资金用途
(7)限售期
(8)上市地点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安排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案)》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为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