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
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
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
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须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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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
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
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间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
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被担保人的条件
一、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
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担保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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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
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
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
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
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
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
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
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
期限等)。
二、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
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
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
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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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
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
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
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公司财务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证券部、
法律事务部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
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
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
份证明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
担保函)是否合法合规;
(三)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
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
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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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
不良贷款记录;
(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的
资料。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
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经复核后无疑义后报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证券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程序。
五、公司董事会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六、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
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意图骗取公司担保
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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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伤害公司或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