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做到资金
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
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
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
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
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
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业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步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
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
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予以付款。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备
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