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〇一五年九月
中江地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发行人声明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本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投资者若有
疑问,应询问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
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
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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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地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重要提示
一、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地产”、“公司”或“本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九鼎投资、拉萨昆吾(系九鼎投资全资子
公司)和天风证券中江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即 2015 年 9 月 24 日。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3
月 20 日及之前 19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 10.04 元/股。根据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分配现金股利 0.06 元/股,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据此调整为 9.98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为 10 元/
股,高于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调整。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不超过 12 亿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不超
过 120 亿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其中九鼎投资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61,644.94 万股(含本数),拉萨昆吾拟
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54,000.00 万股(含本数),天风证券中江定增 1 号拟认购股
份数量不超过 4,355.06 万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有的股票,自股票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亦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本次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120 亿元(含本数),用于
基金份额出资、“小巨人”计划两个项目。
七、2014 年 5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江西证监局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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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现金分红在利润
分配中的优先顺序。该事项已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3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
报规划》,该回报规划尚待股东大会批准。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章 利润分
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和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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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中江地产 指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指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实际控制人指 吴刚、黄晓捷、吴强、蔡蕾、覃正宇
九鼎投资指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昆吾指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江集团指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吾九鼎指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江定增 1 号 指 天风证券中江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股东大会指 中江地产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指 中江地产的董事会
中江地产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九鼎投资直接
重组指
和间接持有的昆吾九鼎 100%股权
中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