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
及上海北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8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5 年 9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86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 369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耿 磊薛文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