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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水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9-21 19:41:00 点击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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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试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变更

安排、终止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

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促进公

司长期稳定发展。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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