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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9-14 17:11:00 点击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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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限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权益总数为 2300 万份,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132 人;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总数为 112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29 人,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因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韩宏图先生在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之日前 6 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因此韩宏图先生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本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待相关条件满足

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韩宏图先生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和/或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14日,并同意

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沈坤荣(签名) 恢光平(签名)









眭红明(签名) 苏文兵(签名)









二 O 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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