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公告编号:2015-073 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诉讼进展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9 月 2 日收到了控股股东国风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国风集团)关于诉讼进展的告知函。函件全文内容如下(下文
中所述“本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
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旭于 2015 年 9 月 2 日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
法院通知:
一、已批准本公司诉胡波、胡彪一案追加被告申请,已将贵公司列为第三被
告。
二、已受理本公司诉胡波、胡彪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
求如下: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所持股份达到 5%时点之后
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749,以下
简称“西藏旅游” )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改正。改正以上无效民事行为,在二级市
场抛售 2015 年 7 月 15 日购买并持有的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即被告合计持
有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中超出 5%的部分) , 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 如
果所得收益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那么赔偿西藏旅游人民币 500 万元;
3.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
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
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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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被告三应拒绝被告
一、被告二参加股东大会,拒绝将被告一、被告二投票计入议案表决结果,拒绝
被告一、被告二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及其他股东权利,拒绝被告一、被告二自行
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申请;
5.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更正 2015 年 8 月 18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并予以重新披露;
6. 判令被告三履行对被告一、被告二信息披露的审查、督促义务,督促被
告一、被告二更正 2015 年 8 月 18 日的信息披露文件,并重新披露符合规定
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7.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上述第 2 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执行费等)。
三、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驳回被告一、被告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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