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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旅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8-25 19:36:00 点击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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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5 年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

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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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放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告文件中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

告,原则上不应变更。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

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应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均需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经办人员

审核,财务负责人及总裁审批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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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运用情况的有效监控及效益核

算。

第十四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将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

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禁止使用公司募集资金进行如

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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