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证券代码 :600516公告编号:2015—08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0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08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571号文核准,
公司向特定的九家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14,864,729.00股,每股发
行价9.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46,349,995.42元,扣除发行费用36,999,995.42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1,109,350,000.00元。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于2008年7月
1日全部到账,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同)出具五联方圆
验字[2008]第05006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3号《关于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13年6月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方式向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84,266,9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9.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22,399,641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币26,384,267.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96,015,374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同)对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国浩验字[2013]702A0001号的验资报
告。公司已于2013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二、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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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07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规
定的情形。
2008年7月16日,根据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
兰州分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1年8月3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集资
金节余用于特种石墨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节余30,570.00万元用于3万吨/
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约210,191.17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
司成都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炭素”)负责实施,募集资金节余以增
资方式投入成都炭素。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名称 初始金额 期末余额
交通银行兰州分 募集资金余额:
660,619,995.42 20.19
行 募集资金利息:20.19
渤海银行北京分 募集资金余额: 862.15
453,730,000.00862.15
行 募集资金利息:
募集资金余额:202,548,829.60
成都银行 234,869,454.23
募集资金利息: 32,320,624.63
合计 1,114,349,995.42234,870,336.57
注 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4,999,995.42 元,扣除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1,109,350,000.00 元。
注 2: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利息及理财收益)234,870,336.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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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于2013年6月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