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
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
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
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
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
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
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
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骨干人员,具体考核名单见下表:
职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406 人)
合计(1406 人)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业绩指标的选取与考核分数:
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是营业收入。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五个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期权,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各行权期的行权比例如下表
所示: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行权比例
公司2015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186亿元人民币
2015年20%
(30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2016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14亿元人民币
2016年20%
(34.5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17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45亿元人民币
第二个行权期2017年20%
(39.5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18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79亿元人民币
第三个行权期2018年20%
(45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19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316亿元人民币
第四个行权期2019年20%
(51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20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360亿元人民币
第五个行权期2020年 注
(58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行权期涉及两个考核年度,若两个年度均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则第
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40%;若仅完成其中一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
则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20%,另外20%延期行权;若两个考核年度的业
绩考核指标均未完成的,则相应期权全部延期行权。第二、第三、第四个行权期
内,若业绩考核未达标的,亦可延期行权。延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在之后第一个达
到业绩考核指标的行权期内连同当期可行权比例一并行权。
注:第五个行权期为递延行权期,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的,
所有递延至第五个行权期的期权份额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及与各行权期的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1)若预留股票期权于 2015 年度授出,则与首次授予的期权部分完全一
致。
2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若预留股票期权于 2016 年度授出,则: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行权比例
公司2016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14亿元人民币
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