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15-088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统一描述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统一描述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统一描述
1、对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了统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
进行了统一
各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见下表:
类别折旧年限(年)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505 4.75-1.90
通用设备3-10531.67-9.50
专用设备3-20531.67-4.75
运输设备3-20531.67—4.75
其他设备3-10531.67-9.50
2、对无形资产摊销进行了统一
项 目预计使用寿命 摊销方法或使用寿命的依据
合同期限小于 12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摊销
个月
影视剧版
权合同期限大于 12在合同约定期限的前 6 个月内平均摊销原值的 50%,
版权
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剩余的 50%
无合同期限 前 6 个月内平均摊销原值的 50%,在 2 年半内平均摊销剩余的 50%
其他版权合同期限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摊销
除 版软件2至5年 合同年限或受益年限
权 以
外 其非专利技
10 年合同年限或受益年限
他 无术
形 资
产 著作权5年合同年限或受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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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各板块业务收入确认标准,按照各项收入及业务架构进行
了重整,并统一了相应的表述:
(1)影视剧销售收入的具体判断标准
1)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购入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播映带和其他载
体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益时或在购货方实际播映时确认收
入。
电视剧销售收入包括电视播映权转让收入、音像版权收入、网络
播映权收入、海外发行收入、复制费、母带费收入等。
电视剧销售及电影版权销售采用多次、局部(特定院线或一定区
域、一定时期内)将发行权、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发行公司)
或电视台等,且仍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的期间内(主要提供给电视台播
映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 36 个月内的期间内),采用计划
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计划收入比
例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收入比例除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调整
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计划收入比例法是指企业从首次确认销售收入之日起,在成本配
比期内,以当期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占计划收入的比例为权数,计算确
定本期应结转的相应销售成本。计算公式为:
计划销售成本率=影视剧入库的实际总成本/预计影视剧成本
配比期内的销售收入总额×100% 。
本期(月)应结转销售成本额=本期(月)影视剧销售收入额×
计划销售成本率。
在影视剧成本配比期内,因客观政治、经济环境或者企业预测、
判断等原因而发生,预期收入与实际收入发生较大的偏离情况时,公
司将及时作出重新预测,依据现实实际情况调整影视剧成本配比期内
的预计销售收入总额。
在电视播映权的转让中,还包括首轮播映权转让和二轮播映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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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首轮播映权是部分电视台可以按约定的顺序在 2 年内先后开始
播放的权利;二轮播映权是指在首轮播放结束后,其他部分电视台继
续播放的权利。由于电视剧项目收入中,主要为首轮播映权转让收入,
通常在 24 个月之后进行的二轮播映权的交易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期
性。因此,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公司仅以为期 24 个月的首轮播放权
转让预计实现的收入作为电视剧项目的预期收入,不考虑首轮播放后
二轮播映权可能实现的收入。
当电视剧发行收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予以确认时,相应的成本按
实际发生收入占预测总收入的比例在首轮发行期之内配比结转(即本
期确认的电视剧成本=电视剧总成本×实际发生收入/预测总收入)。
若首轮发行期满公司实际发生收入小于预测总收入,则将尚未结转的
成本在首轮发行最后一期内全部结转。
一次性卖断国内全部著作权,在收到卖断价款确认销售收入时,
将其全部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
2)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