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一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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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3)408 号文批准,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7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3)11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59.13 万股,其中:社会法人股
609.13 万股,社会公众股 1125 万股,公司职工股 125 万股。公司股票于 1994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JIELONG INDUSTR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路 7111 号。
邮编: 2012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1,376,536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无限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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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地处浦东的优势,立足市场,开发浦
东,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采用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利用人力、物力,
实行“一流产品、一流服务”的方针。为提高企业规模效益和维护广大股东的利
益,为进一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彩色印刷,特种印刷,
电脑纸品,照相制版,包装印刷物资及器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纸制品、塑料包装生产,文
化用品、游戏产品研发、咨询、制作、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系统集
成,数据处理服务,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其它印刷品印刷;包装
印刷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界龙发展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1408700
股,以资产方式于 1993 年 10 月 7 日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1,376,53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1,376,536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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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