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证监会发布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精神,细化《公司章程》
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
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特细化完善公司现有利润分政策并对未来三年的股东
回报做了进一步的安排,在原《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2013-2015)股东回报规
划》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不存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之情形。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
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
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此外,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
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六)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分配顺序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做出决议;董
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现金分红决策记录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九)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表决程序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
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利润分配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