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象的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格
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并对《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所述的下列情形:(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其作为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