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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8-12 15:36:00 点击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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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一五年八月









1

目 录



股东大会议程 ....................................................... 3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议案一 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



议案二 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 10



议案三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 12



议案四 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18



议案五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0









2

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2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主持人:范力董事长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及来宾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五、审议议案



序号提案内容是否为特别



决议事项



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否



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2否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3 (2015-2017 年)的议案 否



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否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否



六、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投票表决

八、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3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

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

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由于本次股东大会

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

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

大会会务组进行汇总。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

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

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

权”。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以及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入投票箱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

“弃权”。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

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





4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八、本次会议由四名计票、监票人(会议见证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进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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