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 2015-014
老凤祥 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90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85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81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0.81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47254
非居民企业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132528
居民个人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139891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7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12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8 月 7 日
●除权(息)日:2015年8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8 月 10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8 月 19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23日召
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已在2015年6月25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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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8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
东和截止2015年8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8月7日)。
3、本次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523117764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9.00元(含税),总金额为470805987.60元(B股股利
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7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12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2015 年 8 月 7 日
2、除权(息)日:2015年8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0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9 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85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
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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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
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81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
公司发放。
5. 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
(“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