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8 证券简称:迎驾贡酒公告编号:2015-017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5〕836 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8,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44,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83,003,777.58 元。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5〕第 2700 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日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5-005。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采取货币增资
的方式以募集资金向安徽迎驾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增资
18,0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
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5-01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与保荐机构日信证券、销售公司、徽商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迎驾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761301021000525919
金额:8,000 万元
用途: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说明:销售公司使用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徽商银行智慧理财“本
利盈”系列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5-01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销售公司已在徽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销售公司和徽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和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日
信证券。
公司和销售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且不得有违反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徽商银行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日信证券。徽商银行应配合日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况。
5、日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和销售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日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
司和销售公司制订的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其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日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和销售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
日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销售公
司应当配合其调查与查询。日信证券定期对公司和销售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日信证券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发现公司和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6、公司和销售公司授权日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斌、刘元高可以随时
到徽商银行查询、复印销售公司专户的资料;徽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徽商银行查询销售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日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徽商银行查询销售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销售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销售公司和徽商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日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日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日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徽商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徽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销售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日信
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销售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日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