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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22 4:15:00 点击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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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97证券简称:伊力特公告编号:临 2015-015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2.30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

抵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218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现金红利为 0.207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

人民币 0.207 元。

● 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9 日

●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3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3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 2015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4 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配以 2014 年末股本总额 441,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1,430,000.00 元。

2014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4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7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85 元。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

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 0.207 元进行派发。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7 元。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

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9 日

2、除息日:2015 年 7 月 3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3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2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伊力特(600197)”

股东。

五、分红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昆明路 148 号新捷小区一号楼二单元 102 室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传真:0991-3672172

邮政编码:830011

七、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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