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西藏珠峰编号:临 2015-30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等候开庭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226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
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7 月 22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15)乐执保字第 102
号]及《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初字第 52-2 号],就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国众”、“原告”)诉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四川
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四川国众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详见我
司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4-29 号)。
2、我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乐
民管字第 6 号民事裁定驳回我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详见我司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披露
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4-38 号)。
3、我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乐民管字第 6 号民事裁定驳回
我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作出了[(2014)川民终字第 658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详见我司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临 2014-51 号)。
4、原告四川国众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要求对我司价值 150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司认为该措施不会对案件的裁决结
果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裁定情况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月 22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初字第
52-2 号],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 1500 万元的财产;
四川亚西橡塑机器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新建街的房屋及
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新建街、牛华镇解放村六组的三宗土地为原告四川国众的诉讼财
产保全提供担保;
乐山市五通桥区翰林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三塔村三
组的房屋为原告四川国众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 月 15 日出具《通知》[(2015)乐执保字第 102
号],内容如下:
该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初字第 52-2 号]《民事裁定书》,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冻结了我司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的账户,限额冻结 1500 万元,实际冻
结 28.4 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初字第 52-2 号]
2、四川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15)乐执保字第 102 号]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