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受安琪酵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詹曼、崔宝
顺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定召开,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7 月 3 日又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一、 关于公司赴俄罗斯投资新建年产 2 万吨酵母项目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
三、 关于控股子公司启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拟申请在新
三板挂牌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
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
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学锋
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
括:
1、截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交易结束后在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2 名,代表股份数 164,408,2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9.88%。均
为 2015 年 7 月 15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名,代表股份数 3,717,97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1.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
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68,126,2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1%。
根据现场投票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计票
结果,上述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获得了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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