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站内文章:
软件用户服务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股民天地 >> 会员专区 >> 沪市公告 >> 正文
安琪酵母: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22 5:54:00 点击数:136
分享到: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受安琪酵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詹曼、崔宝



顺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定召开,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7 月 3 日又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一、 关于公司赴俄罗斯投资新建年产 2 万吨酵母项目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





三、 关于控股子公司启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拟申请在新



三板挂牌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



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



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学锋



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



括:





1、截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交易结束后在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2 名,代表股份数 164,408,2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9.88%。均



为 2015 年 7 月 15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名,代表股份数 3,717,97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1.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



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68,126,2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1%。

根据现场投票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计票



结果,上述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获得了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全文...
股民天地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中的文字和引用的数据、图表、图片等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原创性等。部分文字和图片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第一时间告知删除。
您还在为选股而苦恼吗? 请免费下载最新推出的《操盘软件富赢版V10》试用。《操盘软件富赢版V10》在原有软件版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新功能,并内置选股方案,让选股更加容易。新增加个股短线操盘,中线操盘提示,让您安全获利。软件免费下载地址:
http://www.bjzq.com.cn/Soft/ShowSoft.asp?SoftID=15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
了解更多惊喜功能
北京证券网
    
今日要闻
栏目热点
全站热点
 
网站简介 联系我们 免责条款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用户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Copyright 2011, Hubei Smart Technology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400-690-9926 E-MAIL:mbl516@163.com 鄂ICP备12014895号-3 鄂公网安备42282209000026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