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五年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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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1999]25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4000000002229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2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CHANGJIANG & JINGGONG STEELBUILD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邮政编码:23716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044.5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总工程师。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科技为
先”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做强钢结构主业;追求顾客满意、员工满意、股东满意,
社会满意。
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空间
大跨度建筑用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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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上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项目所
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7000 万股股份;2002 年 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普通股 4000 万股股份;2006 年 6 月 7 日,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股份,共计转增 5500 万股股份;2006 年 9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6500 万股;2008 年 6 月 20 日,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 股、转增 3 股,共计增加 11500
万股;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实施后
总股本为 38700 万股;2011 年 4 月 13 日,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股份,共计转增 1935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