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5 年 7 月 10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本公司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如有)。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本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本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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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本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本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时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其
他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资金使用计划申请
表,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分管副总经理联签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本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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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