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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交通: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6-28 2:02:00 点击数: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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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42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相关诉讼事项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五洲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5 日、2015

年 2 月 14 日、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

及进展的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其中后续有进展事项情况如下:

(一)与博瀚公司、龙冬松等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瀚公司”)、龙冬松、

杨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

博瀚公司、龙冬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现等待法院裁判。

(二)与黎彩金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

司”)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

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开庭审理,现等待法院裁判。

(三)与韦竣严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南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

案受理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开庭审理,现等待法院裁判。

(四)与能超公司、刘万能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

灵山县能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能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能超公司、刘万能未履行义务,国

通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

(五)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

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3 月 14 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科潮公司不

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 年 5 月 26 日科潮公

司返回货款 10 万元,5 月 28 日返回货款 40 万元。

(六)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

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

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立案受理后,2013 年 11 月 22

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作出(2014)南市民二终

字第 4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判决书无法送达圣恩

公司,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6 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 60 日。

(七)与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贵州经贸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

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立案受理,原定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开庭审理,后韦美英提出管辖

权异议,国通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收到法院 2014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2014)

筑民二(商)初字第 12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现因裁定书无法送达被告,预计将进行公告送达。

(八)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李天民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2 日立案受

理,2014 年 11 月 21 日开庭审理。国通公司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

法院判决:1、一洲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660 万元;2、一洲公司支付从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以 660 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3、李天民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与国泰富邦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

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富邦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立案受理,5 月 25 日

开庭审理,现等待法院裁判。

2、诉讼请求及理由

金桥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国泰富邦公司向金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各种税

费共计 17,280,421.19 元;(2)确认金桥公司对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 30 号

楼 01、15、16、30 号房屋,31 号楼 01、15 号房屋,32 号楼 17 号房屋,33 号

楼 01、02 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国泰富邦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金桥公司与国泰富邦公司于 2009 年 3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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