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42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相关诉讼事项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五洲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5 日、2015
年 2 月 14 日、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
及进展的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其中后续有进展事项情况如下:
(一)与博瀚公司、龙冬松等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瀚公司”)、龙冬松、
杨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
博瀚公司、龙冬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现等待法院裁判。
(二)与黎彩金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
司”)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
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开庭审理,现等待法院裁判。
(三)与韦竣严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南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
案受理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开庭审理,现等待法院裁判。
(四)与能超公司、刘万能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
灵山县能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能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能超公司、刘万能未履行义务,国
通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
(五)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
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3 月 14 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科潮公司不
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 年 5 月 26 日科潮公
司返回货款 10 万元,5 月 28 日返回货款 40 万元。
(六)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
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
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立案受理后,2013 年 11 月 22
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作出(2014)南市民二终
字第 4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判决书无法送达圣恩
公司,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6 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 60 日。
(七)与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贵州经贸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
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立案受理,原定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开庭审理,后韦美英提出管辖
权异议,国通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收到法院 2014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2014)
筑民二(商)初字第 12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现因裁定书无法送达被告,预计将进行公告送达。
(八)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李天民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2 日立案受
理,2014 年 11 月 21 日开庭审理。国通公司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
法院判决:1、一洲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660 万元;2、一洲公司支付从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以 660 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3、李天民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与国泰富邦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
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富邦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立案受理,5 月 25 日
开庭审理,现等待法院裁判。
2、诉讼请求及理由
金桥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国泰富邦公司向金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各种税
费共计 17,280,421.19 元;(2)确认金桥公司对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 30 号
楼 01、15、16、30 号房屋,31 号楼 01、15 号房屋,32 号楼 17 号房屋,33 号
楼 01、02 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国泰富邦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金桥公司与国泰富邦公司于 2009 年 3 月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