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普莱柯生
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柯”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普莱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 706 号《关于核准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核准,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
本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 15.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0,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0,915,333.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9,884,667.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3939 号《验资
报告》。
二、 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现金管理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
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使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情况下,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 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 1.5 亿元公司自有资
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该类资金可以单笔或分笔进行单次或累计滚动不超过一
年期的现金管理。
(三) 现金管理品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发行主体为能
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相应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投资产
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低风险、保本型投资产品。
(四) 现金管理期限
自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 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
三、 现金管理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为确保资金安全,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
关事宜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该事项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采取的具体措施如
下:
1、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现金管理方式,
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生产正常进行。
2、公司财务部需事前进行现金管理方案筹划与评估风险,事后及时跟踪资
金投向,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确保
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
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
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普莱柯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部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平安证券对普莱柯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