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5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11,200,000 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 22.34 元/股
发行对象、配售股数及限售期:
序 占公司发行
发行对象配售股数(股)配售金额(元) 限售期(月)
号 后总股本
1 赵剑2,800,00062,552,000.00 1.01% 36
2 杜宣2,800,00062,552,000.001.01%36
3李结义 2,800,00062,552,000.001.01%36
4徐岷波 2,800,00062,552,000.001.01%36
合计 11,200,000 250,208,000.00 4.05% -
预计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获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收盘后,本次发行特定投资
者以现金认购股票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预计上市可交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3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4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
2014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
2015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效期以及延长
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2015 年 6 月 4 日,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
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99 号)
核准,该批复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200,000 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数量:11,200,000 股
3、发行价格:22.34 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50,208,000.00 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 8,358,000.00 元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41,850,000.00 元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2015 年 6 月 18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
00049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止,本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
人民币 250,20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358,000.00 元,本公司实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41,850,000.00 元 , 其 中 , 计 入 股 本 人 民 币
11,2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230,650,000.00 元。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
款专用。
2015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获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收盘后,本次发行特定投资者现金认股的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
金数量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的条件,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
赵剑先生、杜宣先生、李结义先生及徐岷波先生等 4 名特定投资者不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本次发行对象参与金证股份本次发行的认购资
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