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合肥合
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锻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合锻股份
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60号”文批准,合肥合锻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万股,每
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1,700,000.00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29,997,750.1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1,702,249.88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2014年10月30日到账。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
年 10 月 30 日 对 本 次 发 行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会 验 字
[2014]AH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预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1大型高端数控液压机技术改造项目 19,690 11,390
2大型数控机械压力机技术改造项目 13,880 8,150
合计33,570 19,540
截至2015年5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54,298,166.22元(含利息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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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存款收益)。2015年6月10日,公司30,000,000.00元银行结构性存款到期,上
述本金及理财收益626,778.08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的情况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决议,公司已使用8,000万元募集资
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目前已有5,000万元银行结构性存款到期并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
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用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银行
结构性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1)结构性存款
银行结构性存款为银行的收益增值产品,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利
率、汇率等产品与传统的存款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创新性存款。
(2)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购买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在决议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
用。上述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信息披露
公司在进行结构性存款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名
称、金额、期限、利率等。
2、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银行结构性存款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仍然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
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
波动的影响。
(2)控制投资风险措施
①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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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
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定期对结构性存款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
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③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
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事项已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事项,未违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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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