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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联席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 15.25 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0%,最终发行
发行股数: 数量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时市场状况及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等具体情况
并结合公司的筹资需求确定;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6 月 18 日
申请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6.25 亿股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
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发行人股东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
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交申请 IPO 上市监管
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
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让。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的通知》
限制: (机构部部函[2010]505 号)的有关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
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股东,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
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上海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股权管理方案变更有关问题的函》(沪国资委产权[2013]111 号)及《关于国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转 持 有 关 问 题 的 函 》( 沪 国 资 委 产 权
[2013]122 号),本公司 68 家国有股东均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所转持股份
的禁售义务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
联席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
2015 年 6 月 9 日
日:
II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