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7证券简称:百视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52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
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40 号)核准,百视通新
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向上海文广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交银文化(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绿地
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
光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及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8,356,457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 32.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25,000,000.00 元。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3951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甲方)与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
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丙方)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第五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如下:
序号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1 0219000253109035,256,000,000.00
有限公司 海分行营业部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 10012074292048354432,169,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 31001505400059600637 2,500,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上海第五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京西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
五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将专
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潘晓文、张杨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乙方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