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7证券简称:重庆燃气公告编号:2015-025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扣税前)现金红利 0.13 元 。
每股派发(扣税后)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为人民币 0.123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为人民币 0.117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4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5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4 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在 2015 年 5 月 7 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6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55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股派送现金 0.13 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 202,280,000.00
元。
4.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非限售股个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5%的税率缴纳
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35元;限售股个人股东、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非居民企业、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所获得的现金
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0.117元。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股
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股息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元。
三、 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4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5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本公司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燃气(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67952837
联系传真:023-67952837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