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员工持股计划及股东回报规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作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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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建设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行业大数据分析与运营项目、云安全管理系统建
设项目、网络优化智能平台建设项目、区域创新应用工场建设项目以
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
略亿阳 2 号基金(方略亿阳 2 号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深圳方略德合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委托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
方略亿阳 1 号基金进行管理,方略亿阳 1 号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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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对象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亿阳集团”)持有本公司 131,397,064 股股份,占总股本为
23.16%,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对象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参加对象包含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对象方略亿阳 2 号基金的资产委托人中包含
有亿阳集团的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均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分别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
对此我们进行了再次审查: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
认可。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
规定。
3、公司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内
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
议所约定的条款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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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过程和信息披露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
避表决。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制定的《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
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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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将《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