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重大资产购买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中国电建重大资产购买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目 录
一、 本次重组相关各方主体资格 ...................................... 4
二、 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 .......................................... 5
三、 本次重组涉及的其他重要事项 .................................... 6
四、 信息披露 ...................................................... 8
五、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方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的情况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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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重大资产购买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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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嘉源(2015)-02-001
敬启者:
受中国电建委托,本所担任中国电建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4年12月27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中
国电建已于2015年1月14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本次重
组的方案及相关事宜,并拟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本次重组的申请文件。为使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本所对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事
宜于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今发生的变化及进展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该等变
化及进展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的定义一致。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国电建就本次重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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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国电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之依据。
一、 本次重组相关各方主体资格
1、 中国电建
公司由于法定代表人变更而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现持有国家工商
总局于2014年12月25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000042397的《营业执照》。根据该
执照,企业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
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为晏志勇,注册资本为96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
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水利、电力、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机场、房屋、市政
工程设施、城市轨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和监理;相关工程技术研究、勘测、
设计、服务及设备的制造;电力生产;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及
管理;进出口业务。
2、 电建集团
电建集团由于法定代表人变更而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现持有国家
工商总局于2015年1月6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000043994的《营业执照》。根据
该执照,企业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
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晏志勇,注册资本为3,000,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
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
目:境内外水电、火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及送变电工程和水利、水务工
程总承包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咨询、监理、设
备检修及相关设备的制造、修理、租赁;电力项目开发、投资、建设、管理、销
售;境内外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机场、房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环境
工程、矿山、冶炼及石油化工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咨
询、监理、设备检修及相关设备制造修理租赁、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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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招标业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管理;物流仓
储。
综上,本所认为:
1、 中国电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重组
的主体资格。
2、 电建集团为依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