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独立意见
作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0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股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 2015 年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78,600 股,激
励对象人数为 6 名。
2、公司《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公司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根据《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并同意 6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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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辛金国 梅 健
屠鹏飞 李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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