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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5-15 8:51:00 点击数: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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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二零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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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保证与

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

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二) 对于必须发生且需披露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

的原则;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

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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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其

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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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

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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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

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

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

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在关联交易确认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

告给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关联交易方的名

称、住所;(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3)确定关联交易

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4)草拟交易合同;⑸须载明的其它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如下关联交易的报送工作:

(一)投资管理部负责报送关联单位中标工程项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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