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6 股票简称:青鸟华光编号:临 2015-054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并于当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
公函[2015]0445 号《关于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
更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公司根据 2013 年更正实际控制人的各项原因,补充说明
本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理由和依据,核实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发生实
质变化。公司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相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制人变更情况
201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的说明暨整改报告
的公告》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情况的更正公告》,变更披露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北京东方国
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技”)为第一大股东。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
由五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控股股东东方科技提名的董事一名,公司
内部董事两名。
201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发出《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认定:
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新选任的董事履职开始,东方科技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朱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朱小洁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维东与朱小洁为一致行
动人,北大青鸟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青鸟华光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理由
(一)北大青鸟不能通过委任董事、管理人员的方式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
201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发出《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情况的更正公告》
时,公司任职的第七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其中董事周燕军、刘永进、侯琦、
于明由北大青鸟提名,周燕军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侯琦为副董事长,北大青
鸟未提名高级管理人员。2014 年 5 月,公司改选第八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
成,其中李明春、侯琦、于明由北大青鸟提名,李明春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
侯琦为副董事长,北大青鸟未提名高级管理人员。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公告,
收到李明春、侯琦、于明递交的辞呈。
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第八董事
会新任董事起,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控股股东东方
科技提名的董事一名,公司内部董事两名。同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选举东方科技提名的董事王殿斌为董事长,公司内部董事沈志根为副董事长,并
聘任沈志根为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聘任郭丽娟为财务总监、原晋锋为董事会
秘书。
另据北大青鸟确认: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北大青鸟未向公司委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通过该方式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等重大决策。
因此,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公司没有北大青鸟委任的董事、管理人员,
北大青鸟不能通过委任董事、管理人员的方式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
(二)北大青鸟不能通过控制资金及投资事项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
201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发出《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情况的更正公告》
时,为帮助公司渡过困难期和转型期,北大青鸟向公司提供资金累计一亿元,且
日常经营中运营资金也由北大青鸟提供。
根据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母公司)2014 年度没有营
业收入,没有对外投资。截止 2015 年 4 月 24 日,北大青鸟向公司提供资金余额
为 93,215,808 元;且自该日起北大青鸟未再向公司提供资金,也未基于向公司
已经提供的资金,对公司实施资金控制、投资事项控制,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和财务等重大决策。2015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2015]7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向中国证监会支付的处罚款项系向控制股东东方科技的借款。
另据北大青鸟确认: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北大青鸟未再向公司提供资金,
也未基于向公司已经提供的资金,对公司实施资金控制、投资事项控制,进而影
响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等重大决策。
因此,公司与北大青鸟只存在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前形成的借款关系,现北
大青鸟不能通过控制资金、投资事项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
(三)东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系朱小洁
2007 年 11 月 7 日,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兴”)
以存续分立的方式进行了分立,东方国兴为存续公司,新设立东方科技,其注册
资本 52 万元,由自然人邵春明出资 62,400 元(12%)、张向军出资 62,400 元(12%)、
张向东出资 62,400 元(12%)、林红出资 62,400 元(12%)、朱小洁出资 13,600
元(26%)、孙维东出资 67,600 元(13%)、徐林盛出资 67,600 元(13%)。前述出
资经中磊会计师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中磊验字(2007)第
1006 号《验资报告》确认。现东方科技注册资本为 52 万元、自然人股东朱小洁、
徐林盛、孙维东分别持股 50%、25%、25%。东方科技的三名自然人股东系北大青
鸟职工,朱小洁和孙维东达成一致行动,因其不担任北大青鸟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不构成因自然人关系形成的关联关系。
北大青鸟确认:北大青鸟不通过劳动关系控制员工朱小洁、孙维东、徐林盛
出资的东方科技,以及东方科技控制的青鸟华光。
因此,朱小洁持有东方科技 50%股权,系东方科技第一大股东,和持有东方
科技 25%股权的孙维东达成一致行动,且朱小洁未因与北大青鸟的劳动关系影响
对东方科技的控制,朱小洁实际控制东方科技。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公司认为:
1、北大青鸟曾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新选任的董事履职
开始,北大青鸟未向公司委任董事、管理人员,除已向公司提供的借款,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未再向公司提供借款,也未基于已向公司提供的借款进而控制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等重大决策,因此北大青鸟从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就没
有通过委任董事、管理人员、控制资金、投资事项向北大青鸟报批等方式实际控
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