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普莱柯 股票代码:603566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高新开发区凌波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二零一五年五月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
年至 2013 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
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 50%。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普莱柯”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许科先生,总经理孙进忠先生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 3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许科、孙进忠、宋永军、王祝
义、胡伟、张珍、马随营、周莉鹏、白朝勇、张立昌、乔荣岑、刘兴金、裴莲凤
及其关联方张志伟、裴守文、焦黎承诺: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
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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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许科,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孙进忠、宋永军、王祝义、胡伟、周莉鹏、白朝勇、张立昌、乔荣岑、刘兴金、
裴莲凤同时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
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不当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如其未及时将该等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
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2014 年 5 月 4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对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预警条件: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或通过电子信息交流平台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具体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张许
科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上述措施的具体条件分别为:
(1)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中首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上市后满一年;公司最
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不处于亏损状态;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张许科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
中首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持完成后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
自然年度中首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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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如果上述三种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皆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张许科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制定具体方案并予以实
施。如协商不成,公司将按照控股股东张许科增持公司股票、回购公司股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
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3、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回购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 15 日内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 120%,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 3,000 万元。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
内。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则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已达到 3,000 万元,则回购方案即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