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海环境 股票代码:603311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环境”、“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
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
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
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
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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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杨克明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公司股东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修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北京太合龙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懿昂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黄静芳女士、毛顺友先生、沈岚女士、吴永祥先生、蔡立明先生、
杨金方先生、王力军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宏广先生、丁伯英女士、张淑兰
女士、于跃文先生、陈小晖先生、彭效欣先生、杨克明先生、石建美女士、孟
文军先生、张士忠先生、丁壁赟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宏广先生、丁伯英女士、张淑兰女士、
于跃文先生、陈小晖先生、彭效欣先生、张士忠先生、丁壁赟先生承诺:所持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且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放弃履行承诺。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事实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承诺人将根据投资者
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前述文件的时限内赔偿投资者一切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将自
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出更正或消
除影响的公告。上述相关措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根据证券监
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有关股份回购的承诺,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及时启动有关回购程序、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2、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