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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4-27 12:23:00 点击数: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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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Goldensea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不超过 5,2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全部

发行股数 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5 月 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1,000 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

2015 年 4 月 27 日

署日期

公司控股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股 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东所持股份的 份。

流通限制、股东公司股东杨克明先生承诺:

对所持股份自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愿锁定的承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



公司股东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修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北京太合龙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懿昂投资有限公







1-1-1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

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黄静芳女士、毛顺友先生、沈岚女士、吴永祥先生、蔡

立明先生、杨金方先生、王力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宏广先生、丁伯英女士、

张淑兰女士、于跃文先生、陈小晖先生、彭效欣先生、杨克明先生、

石建美女士、孟文军先生、张士忠先生、丁壁赟先生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浙江诸暨三三投

资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宏广先生、丁伯英女

士、张淑兰女士、于跃文先生、陈小晖先生、彭效欣先生、张士忠先

生、丁壁赟先生承诺: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对应相关持股董事及高管)职务的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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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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