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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4-14 12:12:00 点击数: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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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 4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640 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8.73 元



发行后总股本: 10,540 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华、张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王壮等 130 名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芜湖瑞业、芜湖瑞尚、荣成中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王壮、王



所持股份的流通 正义、宋国明、王代永、张刚、王祖通、王孝波、王加民、王秀清,以



限制以及自愿锁 及分别担任菏泽华鹏、安庆华鹏、辽宁华鹏、山西华鹏、甘肃石岛、器



定的承诺: 皿业务中心负责人的股东孙建辉、王德超、李永明、宋元超、刘玉福、



于冬明等 16 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



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



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



张刚、王壮、王正义、宋国明、王代永、王加民、王秀清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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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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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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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目 录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9

二、滚存利润分配及分红政策..................................... 10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0

四、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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